*
台中市政府-法規資料庫
*
::: 網站導覽 | 回法制處首頁
*
* 最新消息 * 法規查詢 * 法規異動歷史區 *
*
:::
標題_最新消息
*  
*
:::
*
最新訊息 列印此頁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裁罰基準
歷次修訂記錄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環裁字第0931005713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環裁字第0970028447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環裁字第09780030921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環裁字第099800008810號書函修正

違反法令

違反條款

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

本年第一次違反

本年第二次違反(違反相同法條)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違反相同法條)

備註

廢棄物清理法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
(一般廢棄物清理)

第五十條
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處 1200 元罰鍰。

處 2400 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1200 元至最高 6000 元罰鍰。

一、按日連罰: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裁處。
二、情況特殊時得視違規狀況予以加重或減輕處分。
三、修正違反營建工地污染及違規廣告物條款自 99 年 4 月 1 日施行。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營建工地污染)

第五十條
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處 4500 元罰鍰(延用環保署魯班計畫罰鍰)

處 6000 元罰鍰

 

 

處 6000 元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十款、第十一款(違規廣告物)

 

第五十條
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處 3600 元罰鍰

 

處 4800 元罰鍰

 

 

處 6000 元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一般廢棄物回收)

第五十一條
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處 6 萬元罰鍰

處 8 萬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2 萬元至最高 30 萬元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三十一條一、四項、三十四條、三十六條一項、三十九條一項
(事業廢棄物)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處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處 6 千元罰鍰。

處 1 萬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1 萬元至最高 3 萬元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七項、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一、四項、三十四條、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有害事業廢棄物)

依第五十三條
處 6 萬元以 30 萬元以下罰鍰

處 6 萬元罰鍰

處 8 萬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2 萬元至最高 30 萬元罰鍰。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有害事業廢棄物)

依第五十五條
處 6 千元以 3 萬元以下罰鍰

處 6 千元罰鍰

處 1 萬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1 萬元至最高 3 萬元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

依第五十七條
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處 6 千元罰鍰

處 8 萬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2 萬元至最高 30 萬元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二十八條第三、四、五項、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第一、二項、四十四條
(公民營清除處理檢測機構)

依第五十五條、五十八條
處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處 6 千元罰鍰

處 1 萬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1 萬元至最高 3 萬元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三十七條第一項
(拒絕防礙規避檢查)

依第五十六條
處 1 萬 2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處 1 萬 2 千元罰鍰

處 3 萬元罰鍰

最高 6 萬元罰鍰

 

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

依第五十九條
處 600 元以 3000 元以下罰鍰

處 600 元罰鍰

處 1000 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1000 元至最高 3000 元罰鍰。

台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依第十三條
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處 1200 元罰鍰

處 2400 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1200 元至最高 6000 元罰鍰。

一、按日連罰:依最後一次罰鍰執行按日連罰。
二、情況特殊時得視違規狀況予以加重或減輕處分。
三、修正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違反相同法條)欄自 99 年 4 月1 日 施行。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

依第十四條
處 6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處 600 元罰鍰

處 1200 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600 元至最高 3000 元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

依第十五條
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處 1200 元罰鍰

處 2400 元罰鍰

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 1200 元至最高 6000 元罰鍰。

附加檔案:
 23-3-43-00.doc 下載 other format 檔(23-3-43-00.doc)
*
*
*
上一頁 到上面
*
*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目前瀏覽人次:1346436
本網站為台中市政府法制處版權所有 台中市40301西區民權路99號 
請用IE 6.0或Firefox1.0以上版本及1024X768 之解析度觀看
若您無法觀看動畫請下載→Flash Plug-in 或下載→ Adobe Acrobat Reade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