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中市警察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移置違規交通車輛,消除道路障礙,改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流暢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車輛範圍如下: |
|
(一) |
二輪以上之各型機動車輛。 |
|
(二) |
曳引車、全拖車、半拖車及拖架。 |
|
(三) |
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
三、 |
執行移置勤務注意事項: |
|
(一) |
執勤員警應配合拖吊車將所移置之違規停車車輛,移置至保管場,並即輸入移置車輛資料,提供查詢服務。 |
|
(二) |
執勤員警於拖吊車到達現場時,應即查驗拖吊車、司機或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行照無誤後,督促做好下列措施始執行移置作業: |
|
1 、 |
執行車輛移置作業時,應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 礙 交通。 |
|
2 、 |
車輛非經完成填製「妨 礙 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移置入場保管。 |
|
3 、 |
「妨 礙 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如有塗改,須由執勤員警簽章。 |
|
4 、 |
被移置之車輛如有明顯之值錢物品(以目光可及為限),應填列於「妨 礙 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內;註銷車輛、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時如駕駛人在場,執勤人員應責令駕駛人將貴重物品攜離。 |
|
5 、 |
執行移置前,應於被移置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封條,並於封條上書寫日期並由執勤員警簽章後拍照, 停車地面或於適當地點,以有色臘筆標記移置車輛號牌號碼、保管場及聯絡電話號碼,上述工作員警得請移置作業人員協助之 。 |
|
6 、 |
執行汽車移置時,應責由移置人員使用輔助輪並照相存證,但限於地形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
|
7 、 |
開始執行移置作業,而違規車輛未被移動前,如駕駛人或車主已到現場,應即指揮停止移置作業,並請車主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將車駛離;如已移離原停車位置,則不得依被移置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於中途放車。執行機車移置作業時倘已移至拖吊車放穩妥當,則不得依被移置機車駕駛人之請求放車。 |
|
(三) |
執勤員警及從事移置及保管工作人員,不得有違反處罰條例及其他法令之行為。 |
|
(四) |
移置作業人員執行移置工作時,發現被移置車輛原有損壞者應即拍照或錄影存證,如於移置工作中發生車損事件,亦應拍照或錄影存證,照片應能明確顯示發生現場及事實損壞狀況。 |
四、 |
保管作業管理事項: |
|
(一) |
保管場工作人員,對於移置至拖吊保管場之車輛,應即行檢查有無損壞,並核對「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之記載是否正確,以明責任。同時並應立即正確輸入該車車號及車種等資料於電腦檔中,以利民眾查詢車輛移置地點,如有誤輸或遺漏未輸入應即改正或補行輸入。 |
|
(二) |
註銷車輛、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送交保管場於受理後,由本局負責管理、建檔、通知、拍賣等程序。 |
|
(三) |
註銷車輛、酒後駕車暫代保管車輛,逾 15 日未領車者,書面郵寄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主者,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
|
(四) |
保管人員發還保管車輛時,應核對行車執照或車輛來源證明文件,非車主本人領車需持「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及填寫切結書始得辦理領車手續。 |
五、 |
申訴: |
|
移置進場之違規車輛,違規人領車時對於違規事實有異議,應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並請違規人於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逕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單位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