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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要點
歷次修訂記錄
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府警交字第886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府警交字第335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府授警交字第0990057057號函停止適用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排除違規妨害交通車輛、維持道路順暢,依據「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第四條規定暨本市議會第十三屆第六次大會議決租用民間拖吊車(場)參與拖吊作業,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警察局,負責租用民間拖吊車(場)執行拖吊作業暨保管場地規劃,設置及管理。

三、

租用民間拖吊車執行違規車輛拖吊區域,保管場地以本市所轄區域為限。

 

前項拖吊區域以本市三民路與中正路口為中心點,南北向界線由北屯路接三民路接南屯路接忠明南路至縱貫鐵路以南為劃分線,東西向界線由臺中路接建國路接中正路接臺中港路為劃分線,劃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四個拖吊區(如附圖),每區各租用一家拖吊公司。

 

本市四個拖吊區作業採分區發包,每區至少設置一個保管場,每場需配賦汽車拖吊車八輛以上及機車拖吊車兩輛以上。

四、

租用民間拖吊車作業時間:以上午七時至下午二十三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五、

租用民間拖吊車作業地區以重點拖吊區及其他嚴重妨害交通之地區為主,並由警察局指派執勤警察為之。

六、

租用民間拖吊車所拖吊之違規車輛應拖至得標公司所提供並經本府核准、公告之保管場地放置保管。

七、

租用民間拖吊車,於執行拖吊違規車輛時應接受執勤警察人員指揮,執勤警察人員應在場,並監視拖吊作業。

八、

租用民間拖吊車於開始執行拖吊作業中,尚未拖離原停車位置時,如駕駛人已到達現場,(須提示核對有關證件資料)應即停止拖吊,倘已吊離現場或機車已吊置拖車上,則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

九、

租用民間拖吊車對於違規車輛應否予以拖吊,應由現場執勤警察人員依規定負責認定及完成填摯「移置事由通知單」程序,否則不得擅自執行拖吊。

十、

租用民間拖吊車(場),以公開招標方式行之。

十一、

本府租用民間拖吊車(場)作業之收支,依預算法及公庫管理辦法繳市庫,編列預算處理。

十二、

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管理作業,由本市警察局另行訂定作業計畫及作業管理規定。

十三、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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