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中市政府為推動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以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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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住址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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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變更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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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抵押權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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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加註書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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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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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權利書狀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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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申請電子資料登記謄本者以第二類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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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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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地價謄本(以第二類為限)。 |
三、 |
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已實施地籍資料電腦處理者,除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外,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
四、 |
申請第二點第 一 款至第六款之案件者,應以書面敘明申請項目,檢附附表所列應檢附之文件,雙掛號貼足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之抵押權塗銷者,應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 |
五、 |
申請第二點第七款至第九款案件者,應填具規定之申請書檢附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寄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所附規費不足時,由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
六、 |
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六款通信申請案件後,應代填登記申請書連同原申請函及附件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用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
七、 |
地政事務所受理第二點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案件,應處理完畢後,以掛號寄回,並設置收件簿由專人將處理情形詳實記載,並將掛號收據黏貼於申請書背面。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核閱。 |